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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讯2012年第3期(总27期)

添加时间:3/20/2012 2:10:07 PM 浏览次数:625

协会通讯2012年第3期(总27期)

 

 

  

                       协 会 通 讯

 

         第3期(总27期)

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

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 秘书处    2012年3月20日

江苏省乡镇企业家协会

 

 

 

本期要目

【宏观经济】

国务院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三条红线

我国企业“走出去”正步入风险高发期

【本会动态】

本会举办的香港财经学院MBA班正式开课

本会举办企建教育进企业活动

【会员风采】

钱月宝荣获“全国质量技术突出贡献奖特别奖”

“雪压竹枝不着泥,日出依旧与云齐”

――记江苏新雪竹国际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珍

【法制园地】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的效力哪个优先?

公司高管侵害公司权益,股东可以起诉吗?

【宏观经济】

国务院划定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三条红线

2月1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确立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三条红线:一是确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到2030年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7000亿立方米以内。二是确立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到2030年用水效率达到或接近世界先进水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变价计,下同)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6以上。三是确立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到2030年主要污染物入河湖总量控制在水功能区纳污能力范围之内,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5%以上。为实现上述目标,到2015年,全国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6350亿立方米以内;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0年下降30%以上,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3以上,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60%以上。水利部副部长胡四一说:“‘红线’是什么意思?‘红’就是意味着最严格,‘线’是一个管控的目标。所以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际上是最严格的水资源的管控目标。”目前水利部正在对“三条红线”进行分省指标的分解确认和落实,并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

我国企业“走出去”正步入风险高发期

进入2012年,我国企业海外投资的活动越来越活跃,而伴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的热潮,海外投资面临的风险也在累积。今年以来,国际政治经济形势日趋复杂多变,西亚北非局势动荡不已,欧债危机持续发酵,社会治安环境令人担忧。年初伊始,我境外施工人员接连发生遭劫持和绑架事件,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近期我国企业“走出去”突出的风险主要来自政局动荡。

除此之外,来自海外的壁垒也有增多的迹象。受欧债危机的影响,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将投资的目光转向欧洲,尤其是以品牌和技术为目的的并购明显增多。而这样的并购一向难度更大,阻碍更多。据悉,今年1月,法国成立了11个委员会,对核心产业进行监督,包括汽车、航空航天、海军和铁路运输、奢侈品、消费者行业、科技、医疗和可再生能源行业。而意大利也将效仿法国式的策略,在被视为具有战略重要性的行业挫败不受欢迎的外国并购。在世界政治与经济都存在巨大变数的2012年,我国企业“走出去”正步入风险高发期。

除外界环境的客观原因之外,我国企业“走出去”的风险还来自自身的原因。主要是企业国际风险防范能力不足,具体表现在:国际化经营能力普遍不足,国际化人才的短缺,企业的经营层对国外的法律环境、经营环境往往不熟悉。例如,中国光明食品对澳大利亚Sucrogen的收购失败,就是因为缺少专业的团队导致未能对Sucrogen作出正确估价及谈判不力,过早地公开收购信息,结果在收购过程中屡屡碰壁,不得不以失败告终,被新加坡丰益国际渔人得利。

有关专家认为,不能因为存在风险就停止对外投资,毕竟风险大可能利润就大。从大方向来看,现在对中国企业走出去是一个有利时机。正因为出现问题,才出现很多商机。当企业遇到生存问题的时候,就必须解决某些原来不能解决的问题,也就存在许多机遇。所以中国企业应该充分抓住这种机遇。

有关专家建议,我国企业首先应该立足国内市场,提高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也就是自身要具备一定的基础与实力。第二,如果真的需要海外投资,就要对海外企业进行深入了解,有一个明确的收购目标。第三,投资海外之前应提前研究清楚当地的政策、经济形势、投资环境及法律、劳工方面,尤其是劳工方面我们经常出问题,如劳工对就业的要求、政府的政策、利润汇回的限制等必须搞清楚。也就是投资之前要做好预案,尽可能选择风险低的国家。第四,企业在走出去之前可以做好投保,出现问题可以通过保险渠道获得补偿。

 

 

【本会动态】

本会举办的香港财经学院MBA班正式开课

2月25日至26日,由本会主办,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人才评价中心承办的“香港财经学院MBA研究生班暨开学典礼”在南京大学举行,来自三十多家单位的50多位管理者参加了开学典礼。本期“香港财经学院MBA研究生班”时间为一年半,以自学为主,面授为辅,每月集中一次上课。香港财经学院的教学理念和课程是以理论为指导,重点突出实战企业专家训练、实战企业专家带领模拟演练、实战企业专家课后检验,非常适合企业提升发展的要求。此次MBA班课程的主讲老师是香港财经学院的院长Bill教授,主讲企业管理当中的项目管理,指导企业家们如何高效率地进行项目管理以及项目管理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并给予解决问题的方法。在两天高品质、近似实战的教学过程中,企业家们表现十分活跃,积极参与到老师布置的任务当中去。他们对此次课程教学的评价很高,认为通过此次的MBA课程引进老师的知识资源,解决了企业在文化、品牌、管理、营销等方面遇到的很多实际问题。

 

本会举办企建教育进企业活动

为了更好地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管理者的素质和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本会与国家发改委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会等单位联合举办、本会人才评价中心承办的“企建教育走进企业”活动于2月11日至12日在江苏金通灵集团公司成功举行。本次活动聘请了国内著名营养学专家、南京中医药大学教授赵华山老师、远东大学执行校长于海发老师和国际企业管理教练张秀清老师授课,三位老师分别讲授生命管理;商业思路:尊重人、培养人、成就人;三维管理模式与企业业绩倍增等课程。金通灵集团从董事长、总经理到中层管理人员共120多人参加了培训,他们感到此次活动授课内容新颖、实用,听了深受启发。他们感谢协会为企业提供了一次企业教育高端服务机会。

 

 

【会员风采】

钱月宝荣获“全国质量技术突出贡献奖特别奖”

在中国质量协会召开的全国质量技术突出贡献者经验交流会上,本三会副会长、梦兰集团董事长钱月宝被大会授予“全国质量技术突出贡献奖特别奖”荣誉,全国获此殊荣的仅有五位企业家,钱月宝是我省唯一获得“特别奖”的企业家。

钱月宝在长达40年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始终坚持“奉献精品,传递情谊”的经营理念,奉行“质量第一、顾客至上、持续改进、追求卓越”的质量方针,领导企业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实施企业卓越绩效管理,积极推进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研平台建设,将创新研发和市场应用紧密结合,大力推进质量技术持续改进,创新应用,率先采用国际生态纺织品标准组织生产,倡导低碳时尚、生态平衡的发展理念,在为广大顾客提供优质、可靠、环保产品的同时,对行业质量管理整体水平的提升作出了突出贡献。钱月宝是全国首批获得“质量管理突出贡献者”的企业家,在她的带领下梦兰集团连续四次荣获“江苏省质量奖”荣誉和江苏省质量管理30年优秀企业称号。

                                                                                         (摘自《梦兰》报)

 

雪压竹枝不着泥,日出依旧与云齐”

――记江苏新雪竹国际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史建珍

江苏新雪竹国际服饰有限公司自1991年创建起,已走过了不平凡的二十年。二十年来,在董事长史建珍的带领下,雪竹人发扬“雪压竹枝低,虽低不着泥,明朝红日出,依旧与云齐”的雪竹精神,坚忍不拔,顽强拼搏,不断进取,勇攀高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辉煌业绩。

从一台缝纫机创业

1991年,史建珍顶着重重压力毅然从镇办企业辞职,倾其家中所有积蓄,筹集700多元资金,创办起“宜兴春花针织厂”。办厂初期,困难重重,一没有厂房设备,二没有工人,三没有品牌。当时全部设备仅有一台西湖牌家用缝纫机,工人就是史建珍自己与妹妹、妹夫三人;家就是厂房,作坊式工厂;产品就是单一的晴纶运动衫,用自行车作为运输工具,拖到集镇上摆地摊销售。

坚定走品牌之路

经过四年多的艰苦拼搏,史建珍积累了一定的创业实力和经验,她感到搞内衣服装必须走品牌之路,并于1995年7月注册了“雪竹”商标,组建“无锡市雪竹针织有限公司”,新建厂房,添置设备,招收工人,产品初步形成系列,在市场上开始崭露头角。接着,史建珍聘请影视明星林心如担任“雪竹”内衣形象代言人,让消费者加强对“雪竹”品牌的印象。多年来,“雪竹”坚持走品牌建设道路,并以其过硬的产品质量获得社会和消费者的一致认同,因而连续多次荣获“中国针织内衣十强品牌”和“国家免检产品”称号。2007年9月,中国名牌产品暨中国世界名牌产品表彰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大会授予“雪竹”内衣“中国名牌产品”荣誉称号。

内衣外穿,领跑内衣流行趋势

人们习惯内衣内穿,大多数内衣生产厂商也都遵从人们的消费观念。然而,史建珍却提出“时装内衣,内衣外穿”的消费新理念,引导“雪竹”内衣沿着这个理念走下去。2009年,“雪竹”引进意大利著名设计师MassimoNanni,并与之签署合作协议。MassimoNanni设计师是欧洲先锋时尚杂志的主笔,曾担任顶级时尚品牌CHANEL/Cucci的主设计顾问。引进意大利设计团队,使“雪竹”内衣的设计引入了国际品牌的设计理念,大大提升了其国际化的品味。2010年8月26日,“雪竹”在山东济南索菲特银座大饭店举办“时装内衣流行趋势发布会”,这也是山东省服装协会首次与品牌企业合作,举办代表行业发展流行趋势的一次发布会。发布会上,“雪竹”内衣突破传统内衣面料和工艺,更加注重内衣的外穿性能,在高档内衣面料的基础上融入服装经常采用的雪纺、蕾丝、亚克力等面料,使其既有内衣的自然舒适,又具备外衣的美感,受到消费者的青睐。去年4月,纺织材料学家和纺织教育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姚穆到“雪竹”考察,他对“雪竹”二十年来坚持打造“中国时装内衣第一品牌”的经营方略表示赞赏。

(摘自《雪竹报》)

 

 

【法制园地】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公章的效力哪个优先?

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双方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货物,后乙公司未能按期交付货物,致使甲公司遭受损失。甲公司在是否追究乙公司责任问题上在内部产生分歧,一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认为既然造成本公司损失就应当要求乙公司承担法律责任,而公章的实际持有人总经理则认为两公司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追究乙公司责任不利于甲公司长远发展。后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得知消息后甲公司的总经理则向法院提交了盖有公章的声明,表示不同意起诉。乙公司答辩称,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因未加盖公司公章而无权以甲公司名义起诉。

争议问题:法院能否受理该案?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诉权?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与公章的使用不一致时,哪个更具有效力?

律师观点:第一,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否有权代表公司行使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的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因此,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的规定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行为是一种代表行为,直接有效,无须任何授权。

第二,当公司法定代表人意思表示与公章的使用不一致时,哪个更具有效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公司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内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外代表公司,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代表企业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经营管理全面负责,公司的行为同公司法定代表人有着直接的关系。如前分析,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使诉权,是其法定权利,而公章是公司经工商机关登记备案确认的对世性符号凭证,对外具有公示效力,是企业专用物品,公章的运用只能依照公司意志,而通常情况下公司公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其他工作人员保管。但负责保管公司公章的人员只是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规章制度取得合法持有和保管的权利,并根据公司的授权使用,这些人不是公章的所有者,其加盖公章以公司名义实施民事行为属于民事代理,必须得到法定代表人授权。

因此,法定代表人的意思表示在效力上大于公章,本案中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代表公司起诉乙公司,盖公章的声明应视为无权代理,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继续审理。

 

公司高管侵害公司权益,股东可以起诉吗?

案情概要:李先生是红星公司的一名股东,该公司主要经营通讯设备业务。在2010年7月份经营期间,李先生发现红星公司的总经理孙某与另一通讯公司有业务往来,侵犯了红星公司的权益,造成公司3万元的损失。李先生将孙某的行为告知了监事会的张某,但张某以需要调查为由拖至9月份仍未调查出结果。李某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维护公司的权益。孙某认为,李某仅是该公司股东,该纠纷是涉及公司权益,无权起诉。

争议问题:李某是否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律师观点:股东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公司却怠于起诉时,适格的股东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代位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所获赔偿归于公司的一种诉讼制度。《公司法》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2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李某作为股东发现高级管理人员孙某违反高管义务,使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及时向监事提出,但监事怠于处理,使公司利益仍然处于被侵害的状态,李某及时起诉维护公司利益是完全正确的。

(本栏稿件由刘万福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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