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会 通 讯
第4期(总52期)
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
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 秘书处 2014年4月20日
江苏省乡镇企业家协会
本期要目
【宏观经济】
李克强:推动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
国务院下发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扩大时间延长
【本会动态】
本会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法律讲座
【调查研究】
阿里巴巴的头号“外人”――蔡崇信
【法制园地】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防控
【宏观经济】
李克强:推动重要领域改革取得新突破
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人代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深入推进行政体制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这是政府的自我革命。今年要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取消或简化前置性审批,充分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推进投资创业便利化。确需设置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建立权力清单制度,一律向社会公开。清单之外的,一律不得实施审批。全面清理非行政审批事项。基本完成省市县政府机构改革,继续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在全国实施工商登记制度改革,落实认缴登记制,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由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报公示制度,让市场主体不断迸发新的活力。
李克强强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持放管并重,建立纵横联动协同管理机制,实现责任和权力同步下放、放活和监管同步到位。推广一站式审批、一个窗口办事,探索实施统一市场监管。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共享,推动建立自然人、法人统一代码,对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国务院下发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
最近,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主要目标。
1.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减少,审批效率不断提高,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市场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场壁垒逐步消除。
2.政策环境更加优化。有利于企业兼并重组的金融、财税、土地、职工安置等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难、负担重等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兼并重组服务体系不断健全。
3.企业兼并重组取得新成效。兼并重组活动日趋活跃,一批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焕发活力,有的成长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大集团,产业竞争力进一步增强,资源配置效率显著提高,过剩产能得到化解,产业结构持续优化。
(二)基本原则。
1.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有效调动企业积极性,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愿参与兼并重组,坚持市场化运作,避免违背企业意愿的“拉郎配”。
2.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消除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3.改善政府的管理和服务。取消限制企业兼并重组和增加企业兼并重组负担的不合理规定,解决企业兼并重组面临的突出问题,引导和激励各种所有制企业自主、自愿参与兼并重组。
二、加快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三)取消下放部分审批事项。系统梳理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审批事项,缩小审批范围,对市场机制能有效调节的事项,取消相关审批。取消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事前审核,强化事后问责。取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行为审批(构成借壳上市的除外)。对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部分情形,取消审批。地方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转让,下放地方政府审批。
(四)简化审批程序。优化企业兼并重组相关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式审批,避免互为前置条件。实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分类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实行快速审核或豁免审核。简化海外并购的外汇管理,改革外汇登记要求,进一步促进投资便利化。优化国内企业境外收购的事前信息报告确认程序,加快办理相关核准手续。提高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效率。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生产许可、工商登记、资产权属证明等变更手续,从简限时办理。
三、改善金融服务
(五)优化信贷融资服务。引导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并购贷款业务。推动商业银行对兼并重组企业实行综合授信,改善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信贷服务。
(六)发挥资本市场作用。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通过发行股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融资。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优先股、定向发行可转换债券作为兼并重组支付方式,研究推进定向权证等作为支付方式。鼓励证券公司开展兼并重组融资业务,各类财务投资主体可以通过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形式参与兼并重组。对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实施兼并事项,不设发行数量下限,兼并非关联企业不再强制要求作出业绩承诺。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不实施全面要约收购制度。改革上市公司兼并重组的股份定价机制,增加定价弹性。非上市公众公司兼并重组,允许实行股份协商定价。
四、落实和完善财税政策
(七)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八)落实增值税、营业税等政策。企业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税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牵头部门要积极协助财税部门做好相关税收政策的落实。
(九)加大财政资金投入。中央财政适当增加工业转型升级资金规模,引导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转型升级。利用现有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资金渠道,调整使用范围,帮助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安置职工、转型转产。加大对企业兼并重组公共服务的投入力度。各地要安排资金,按照行政职责,解决本地区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十)进一步发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作用。根据企业兼并重组的方向、重点和目标,合理安排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引导国有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做优做强,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五、完善土地管理和职工安置政策
(十一)完善土地使用政策。政府土地储备机构有偿收回企业因兼并重组而退出的土地,按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可以用于企业安置职工、偿还债务等支出。企业兼并重组中涉及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搬迁的工业项目,在符合城乡规划及国家产业政策的条件下,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经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收回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为原土地使用权人重新安排工业用地。企业兼并重组涉及土地转让、改变用途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快办理相关用地和规划手续。
(十二)进一步做好职工安置工作。落实完善兼并重组职工安置政策。实施兼并重组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妥善处理职工劳动关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落实促进职工再就业政策,做好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给予稳定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六、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十三)发挥产业政策作用。提高节能、环保、质量、安全等标准,规范行业准入,形成倒逼机制,引导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压缩过剩产能、淘汰落后产能、促进转型转产。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建设,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
(十四)鼓励优强企业兼并重组。推动优势企业强强联合、实施战略性重组,带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形成优强企业主导、大中小企业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十五)引导企业开展跨国并购。落实完善企业跨国并购的相关政策,鼓励具备实力的企业开展跨国并购,在全球范围内优化资源配置。规范企业海外并购秩序,加强竞争合作,推动互利共赢。积极指导企业制定境外并购风险应对预案,防范债务风险。鼓励外资参与我国企业兼并重组。
(十六)加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整合。鼓励企业通过兼并重组优化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再造和技术升级改造,加强管理创新,实现优势互补、做优做强。
七、进一步加强服务和管理
(十七)推进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兼并重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拓宽信息交流渠道。培育一批业务能力强、服务质量高的中介服务机构,提高关键领域、薄弱环节的服务能力,促进中介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发挥行业协会在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重要作用。
(十八)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加强企业兼并重组的统计信息工作,构建企业兼并重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和完善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发布制度。整合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信息资源,畅通统计信息渠道,为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
(十九)规范企业兼并重组行为。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职工、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国有产权转让有关规定,规范国有资产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采取切实措施防止企业通过兼并重组逃废银行债务,依法维护金融债权,保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在资本市场上,主板、中小板企业兼并重组构成借壳上市的,要符合首次公开发行条件。加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维护国家安全。
八、健全企业兼并重组的体制机制
(二十)完善市场体系建设。深化要素配置市场化改革,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产权制度,促进产权顺畅流转。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规范市场竞争秩序,加强市场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和优胜劣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责的组织,应严格遵守反垄断法,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
(二十一)消除跨地区兼并重组障碍。清理市场分割、地区封锁等限制,加强专项监督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平衡地区间利益关系。落实跨地区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政策,协调解决企业兼并重组跨地区利益分享问题,解决跨地区被兼并企业的统计归属问题。
(二十二)放宽民营资本市场准入。向民营资本开放非明确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推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支持国有企业母公司通过出让股份、增资扩股、合资合作引入民营资本。加快垄断行业改革,向民营资本开放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优势企业不得利用垄断力量限制民营企业参与市场竞争。
(二十三)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深入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多元化改革,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国有企业负责人任免、评价、激励和约束机制,完善国有企业兼并重组考核评价体系。加大国有企业内部资源整合力度,推动国有资本更多投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
九、切实抓好组织实施(略)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扩大时间延长
4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扩大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会议认为,小微企业是促创业、保就业、活跃市场的生力军,必须进一步减轻税负、助力小微成长。会议提出将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进一步提高,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长至2016年底。
我国此前明确年应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后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可减半计征。根据此次国务院常务会议,这一税收优惠的门槛将进一步降低,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上限将“较大幅度提高”,提高就意味着会有更多小微企业享受到所得税减半计征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日前表示,税收部门将坚决落实好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他强调,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组织税收收入工作再困难也不能在落实政策上打折扣。
【本会动态】
本会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法律讲座
3月28日,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宜兴所正式开业。为帮助企业了解知识产权及用工方面的法律知识,更好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本三会与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在宜兴大酒店联合举办法律知识讲座,讲座的主题为“让知识产权推动企业腾飞”。讲座由本会副会长魏文主持。会上,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程化铭通过案例介绍,通俗易懂地讲解了企业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而不受侵犯。阎静律师着重介绍了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她从企业招聘应认真审查应聘者材料、企业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等三个方面介绍了如何防控企业用工风险。两位律师的讲解使参会者增长了相关法律知识。
【简讯】
3月14日省协会秘书处组织省直、南京市的女会员到宜兴高塍远东控股集团总部参观学习,受到集团周东佼行政总监等的热情接待。大家参观了集团的原辅材料电子交易平台、电缆博物馆和集团董事长蒋锡培创业的经历史料等。听取了周东佼总监关于集团“和与灵”的文化介绍以及集团管理的经验做法等,使大家深受启发和教育,觉得此次活动很有意义,开了眼界,收益匪浅。
【调查研究】
阿里巴巴的头号“外人”――蔡崇信
阿里巴巴副主席蔡崇信生于台湾,住在香港,持有加拿大护照。他是如何加入阿里巴巴的?又是如何施展自己的才能?
蔡崇信拥有耶鲁大学法学学位,曾有一份令人羡慕的好工作――瑞典投资公司银瑞达投资主管。1999年,一位朋友问他是否愿意一起去杭州拜访当时还默默无闻的初创公司阿里巴巴。就在那时同样鲜为人知的阿里巴巴董事局主席马云给蔡崇信留下了深刻印象。马云创建了一家网站,为海外进口商和中国出口商牵线搭桥。
“当时我觉得马云的想法很好,但我不认为这是惊天动地的创意。他只是把所有公司放上网而已。”蔡崇信回忆说,“马云这个人令我很着迷,但真正打动我的,不只是马云本人,或者说是他加上与他在一起的另外一群伙伴。马云当时已有了一群追随者,他们非常努力地工作。我不禁想到,‘也许马云是了不起的领袖,能把人拧成一股绳,他一定能干出一番事业。’这最终说服了我。”蔡崇信自荐加入阿里巴巴,马云欣然接纳了他,并因此成为“加入这支团队的第一个外人和第一个非大陆人士”。
蔡崇信从一开始就参与了阿里巴巴的财务管理。“我以前是个律师,懂得如何设立公司,并且能帮助公司筹集资本。在我擅长的世界里,我感到非常自信和自如。我没想过要大包大揽,知道自己的角色是什么。”
蔡崇信很快就成功地融入了阿里巴巴,他把这归功于马云对公司同事的包容。马云把阿里巴巴股份分配给首批员工就是这样的例子。我打电话给马云说,“我知道你是毋庸置疑的创始人,你手下有一群人,在你的公司里你把他们称为创始人,但他们会成为股东吗?你能发给我一份谁将成为原始股东的名单吗?”在我收到他通过传真发来的名单时,我非常吃惊地发现,上面竟然有这么多人的名字。马云把非常多的股份赠给了创始团队。这就是马云,你在其他地方看不到这样的人。其他企业家往往会说,我想保留并控制尽可能多的股份。“马云从一开始就懂得开放和分享。这使我十分惊讶。”
如今,蔡崇信仍在香港办公,但每天都会和身在杭州的马云通电话。他们不断取得成功的一个秘诀就是坦诚。“多年来,我们对彼此十分坦诚,这真的发挥了很大作用。我可以批评他,他也可以批评我,但我们知道这不会伤害彼此的感情。有好几次我和他在电话里争辨,甚至激烈到我猛地挂断电话。他也对我做过这样的事情。但我们都知道,这是为了公司的利益。”蔡崇信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的管理技巧逐渐提高。
去年5月,蔡崇信出任集团董事局副主席,而在2000年加盟该公司的陆兆禧接替马云出任集团首席执行官(CEO)。在新的职位上与马云搭档,蔡崇信坦率地说,过去他感到一种疏离感。“其实在业务问题上,由于我肩负审视集团战略性投资的职责,我觉得现在可以和他有更多的交流,而在此之前,我觉得自己有点孤立,因为我负责财务这块,而马云肯定不想参与任何与财务相关的事情。我们就是这样划分了各自的职责。我觉得现在与公司的关系更加密切了。”蔡崇信现在正在研究一些领域包括国际扩张以及移动业务急速增长,他说:“用户从个人电脑(PC)环境转向手机是一股大趋势,如果应对不当的话,那么这个趋势可能会非常具有破坏性,我们在审视争取用户的各种可能途径方面,存在一种十分强烈的紧迫感。”
【法制园地】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防控
很多企业在用工管理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在解聘员工,调岗调薪,内部处罚等方面的法律风险意识不够,甚至还参杂老板个人的随意性,常常导致企业很被动。下面从招工、用工、辞工三个环节给大家介绍一下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的防控问题。
一、招工时对应聘材料的审查,防止劳动者采取欺诈的手段签订劳动合同。
1.面试登记表的填写。面试登记表与简历不同,它的主要作用在于:(1)可以提供更多企业想了解的信息。(2)是以后解决纠纷的依据。由于面试登记表是应聘者亲自填写的,如果由于填写信息不真实,应聘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用人单位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2.简历、证书等材料的确认及保存。 企业招聘员工,都会有相应的要求和条件,应聘者按照招聘单位的要求提供的有关本人身份、学历、经历等材料,是招聘单位考察应聘者是否符合招聘条件、从而是否录用的重要依据。一经录用,招聘单位应根据相关材料建立完备的员工档案,比如应聘者的年龄、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自然情况。一旦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聘资料还会成为解决争议的证据。因此,招聘单位应当注意保存这些应聘资料。
3.在劳动合同中作出约定。 在劳动合同中对劳动者填写的本人信息进行确认,并对其欺诈行为的后果作出规定。
二、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录取员工后,就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时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我们在这里归纳了几个应当注意的方面:
1.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文本为基础订立劳动合同。为什么要这么做?其一,因为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文本,包括了法律所要求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其二,不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版本,对于地方法规中的一些重要的特殊规定会有所反映,企业以统一版本为基础订立劳动合同,从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因为不了解地方规定而违法的情况发生。
至于对特定员工有特殊要求的,可以通过补充条款或添加合同附件等方式加以约定。使用统一文本与在统一文本的基础上与劳动者做出特别约定并不矛盾。如把公司的规章制度以合同附件的作为劳动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可以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提供了有力的证据保障。当然前提是公司的规章制度的制定必须合法、明确。
2.特殊问题特别约定。比如试用期问题、技术培训服务期、保密和竞业限制等等。
(1)试用期问题。首先法律对试用期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的时间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并且,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合同,约定的试用期不成立,视为劳动合同期限。法律为了防止企业滥用试用期,以达到减少劳动者工作待遇、随意用工的目的,明确规定了禁止约定试用期的情形:第一个,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二,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三,对同一劳动者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曾经与用人单位约定过试用期,不论前后岗位是否一致,也不论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是否间断过,再次招用或者续签劳动合同时都不能再次约定试用期。
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劳动用工双方之间的法定权利义务不因试用期而不同。一些人认为,试用期内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还没有正式建立,劳动者还不是企业的正式员工,因此在很多方面不享有正式员工的权利。特别有很多企业认为,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我不需要给他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肯定地说,这是一种错误的观念。按照法律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享有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全部权利,包括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等。
另外,就是关于试用期内工资的约定。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由劳资双方协商确定,并且,可以与试用期后的工资标准不同。但是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2)技术培训与服务期问题。企业与员工约定服务期是有一定前提条件的,企业只有在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项技术培训时,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服务期的协议。这里一定要注意技术培训的“双专”性,即专项培训费用、专业技术培训。
关于服务期的长短,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可以比劳动合同期限短,可以等于劳动合同期限,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如果服务期的约定长于劳动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关于服务期违约金的数额,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里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二是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三是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劳动者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条件:(1)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服务期违约金。但如果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存在违法情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法律不认为是劳动者违反了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就不能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2)因劳动者过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应当支付服务期违约金。
三、避免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
企业录用员工后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双方之间所形成的劳动关系,法律上称之为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明确了劳动用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但由于各种原因现实中并未杜绝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容忍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给企业劳动用工带来一定的便利,但其中的隐患会使企业在获得短暂便利的同时承担一定的法律风险。从法律规定可以直观看到的法律风险是:支付双倍工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支付双倍工资;执行集体合同的劳动报酬标准或同工同酬。除了上述直观法律风险之外,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还存在其他法律风险,如劳动者随时走人无需30天通知、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等等。所以,企业在招用员工时应该做到建立劳动关系就要签订劳动合同,仅此就可以避免上述法律风险的产生。
(本文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阎静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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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从军 许慷联 校对:茅庆如 朱丽 河海大学印刷厂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