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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通讯2014年第9期(总57期)

添加时间:9/27/2014 8:28:25 PM 浏览次数:738

协 会 通 讯

第9期(总57期)


 

江苏省中小企业协会

江苏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 秘书处    2014年9月20日

江苏省乡镇企业家协会

 

 

 

本期要目

【宏观经济】

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国家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

【会员风采】

梦兰集团开创民企跨国能源合作先河

江苏中乾塑业公司被评为全国行业二十强

【调查研究】

抓住机遇的中国玻璃大亨――曹德旺

【法制园地】

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之三

 

 

 

 

 

 

 

 

【宏观经济】

国务院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

8月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规定,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一)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二)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三)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五)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六)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七)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条例》还规定: 企业应当自下列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三)行政许可取得、变更、延续信息;(四)知识产权出质登记信息;(五)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六)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还规定: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依照《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条例》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下列企业信息:(一)注册登记、备案信息;(二)动产抵押登记信息;(三)股权出质登记信息;(四)行政处罚信息;(五)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多措并举缓解企业融资成本高

8月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文件制定十条措施,缓解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高问题。一是保持货币信贷总量合理适度增长。优化信贷投向,为棚户区改造、铁路、服务业、节能环保等重点领域和“三农”、小微企业等薄弱环节提供有力支持。二是抑制金融机构筹资成本不合理上升。三是缩短企业融资链条。四是清理整顿不合理金融服务收费。贯彻落实《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督促商业银行坚决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对于直接与贷款挂钩、没有实质服务内容的收费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对于发放贷款收取利息应尽的工作职责,不得再分解设置收费项目。严禁“以贷转存”、“存贷挂钩”等变相提高利率、加重企业负担的行为。规范企业融资过程中担保、评估、登记、审计、保险等中介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收费行为。五是提高贷款审批和发放效率。优化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的管理,通过提前进行续贷审批、设立循环贷款、实行年度审核制度等措施减少企业高息“过桥”融资。鼓励商业银行开展基于风险评估的续贷业务,对达到标准的企业直接进行滚动融资,优化审贷程序,缩短审贷时间。对小微企业贷款实施差别化监管。六是完善商业银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七是加快发展中小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发展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特色中小金融机构,促进市场竞争,增加金融供给。优化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在加强监管前提下,加快推动具备条件的民间资本依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等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培育立足本地经营、特色鲜明的村镇银行,引导金融机构在基层地区合理布局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八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继续优化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的制度安排。支持中小微企业依托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融资。继续扩大中小企业各类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集合债、私募债发行规模。降低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和“三农”金融债的门槛,简化审批流程,扩大发行规模。九是积极发挥保险、担保的功能和作用大力发展相关保险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乡居民等主体获得短期小额贷款。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政策,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担保机构,引导其提高小微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十是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利率定价自律机制作用,促进金融机构增强财务硬约束,提高自主定价能力。

 

 

【会员风采】

梦兰集团开创民企跨国能源合作先河

最近,国家发改委《关于星河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阿穆尔-黑河边境油品储运与炼化综合体项目核准的批复》正式印发。此前,俄罗斯联邦能源部已于2012年9月将该项目列入“联邦石油产品加工企业名录”。至此,梦兰集团完成了综合体项目前期的申报工作,即将转入实施阶段。

阿穆尔-黑河边境油品储运与炼化综合体项目拟建于黑龙江黑河市与俄罗斯阿穆尔州跨边境区域,以黑龙江主航道分界线为界点分为中方选址和俄方选址两部分。项目总投资为150亿元人民币,设计阿穆尔-黑河输油管道3条,管道单线长度63.1公里,阿穆尔炼油厂原油及凝析油处理规模为600万吨/年,油品加工深度可达90%,预计建成后将成为集石油开采、炼油化工、跨境储运于一体的综合体项目,在中俄两国境内的年均总收入为614.2亿元,利税总额可达173亿元,成为我国新能源血管。这一项目的批准和启动,使梦兰集团开创了民营企业开展跨国能源合作的先河。

 

江苏中乾塑业公司被评为全国行业二十强

8月21号,在全国塑料工业协会召开的2014全国塑料编织行业大会上,江苏中乾塑业有限公司再次获得2013年度中国塑编行业20强奖牌, 这是中国塑协自2010年起在全国范围开展行业评比活动以来,江苏中乾塑业有限公司连续四年获得此殊荣。2010年中国塑协首次开展了中国塑料丝绳及编织品行业十强评比,江苏中乾塑业有限公司“获得十强企业”称号。2011年至2013年中国塑协开展了“中国塑编行业20强”评比,江苏中乾塑业有限公司又连续获得“20强企业”称号。其间,还被中国塑协考核评为“中国塑料行业AAA级信用企业”。

 

 

【调查研究】

抓住机遇的中国玻璃大亨――曹德旺

福耀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曹德旺在上个世纪70年代就开始创业,成为“福布斯中国富人排行榜”中创业最早的企业家。他一手培植的“玻璃之花”――福耀玻璃,历经风雨,依然生机盎然。

少年磨心志

曹德旺有过困苦的少年时代,但如今在他看来,那是一段磨砺其品质并缔造其价值观的人生苦旅。14岁的曹德旺在福清做水果生意时,为能收购到高质量的水果,每天早上3点多就得起床。在福清,农民天亮来卖水果,年少的曹德旺要像大人一样精明地和他们讨价还价,直到中午,他还要冒着40度酷暑,护着满车水果蹒跚赶路,在下午4点左右赶回高山,然后把水果批发给商贩。6点钟再饿着肚子回家,吃完饭已是晚上。

1976年,曹德旺进入福清高山异形玻璃厂做了一名采购员,善于钻研的曹德旺随即显露了他经商的才能。在推销水表玻璃的过程中,曹德旺发现国家制定的水表玻璃厚薄误差大小不超过0.02厘米的标准过于苛刻,便向国家有关单位反映了此情况。经专家反复论证,该项标准最终作了修改。1983年4月曹德旺承包了福清高山异形玻璃厂,工厂当年就赚了20多万元。

伺机而动进军国际市场

许多成功后的企业家很喜欢叙说自己的第一桶金。然而,在曹德旺的眼里,他的第一桶金不是这一次,而是1985年高山异形玻璃厂合资后,他做汽车玻璃所赚到的第一笔利润。

1985年高山异形厂搞合资,曹德旺同家人一商量,拿出父亲盖的房子抵押入股,占这家企业50%的股份,当上老板那一年他刚好40岁。但曹德旺不满足于做水表玻璃,他发现随着改革开放的大潮,进口汽车大量涌入,而国内众多的低等级公路让汽车玻璃的损坏率居高不下。当时中国的汽车玻璃基本依赖进口,一片玻璃要几千元,其生产成本实际只有几百元左右。“我一定要为中国人做一块自己的汽车玻璃”,曹德旺天天泡在车间与工人们试验汽车玻璃模具,在购买了上海耀华玻璃厂的旧设备图纸后,他们成功地完成了设备的安装并投产,当年盈利70多万元。

在汽车维修市场上,曹德旺用自己生产出来的汽车玻璃替代了日本的汽车玻璃,从此中国高档汽车玻璃不用再到日本或者其他国家去进口。他不仅结束了中国汽车玻璃完全靠进口的历史,也赚下第一桶金。这一桶金,为日后曹德旺营造福耀汽车玻璃王国奠定了成功的基础。

1987年,曹德旺联合11个股东集资627万元,在高山异形玻璃厂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外合资企业福耀玻璃有限公司。在赴芬兰培训的一个偶然机会,曹德旺看到一台可以根据设计参数自动成型的玻璃钢化炉,属于当时国际上最先进的技术,需要100多万美元,但他毫不犹豫地买下了。这台设备的引进,使曹德旺的工厂一下子站到了中国汽车玻璃生产的顶尖位置。

从1990年开始,福耀就进军国际市场,抓住美国将高能耗高成本产业策略性萎缩的有利时机,一举占领了美国10%的市场份额,成功地开辟了美国这块海外最大的市场,并逐步渗透到东亚、东南亚、俄罗斯、澳洲等地。

成为最早上市的民营企业

1991年,福耀获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更名为福耀玻璃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资产增至5719万元。1993年公司股票“福耀玻璃”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成为福建最早上市的民营企业。

上市为福耀利用资本市场提供了更高的平台,而在选择专注主业后,曹德旺的资本运作也基本围绕主业展开。1994年,曹德旺遇到了意欲进入中国市场的汽车玻璃巨头法国圣戈班集团。双方于1996年达成合作协议:圣戈班投入1530万美元,与福耀合资成立万达汽车玻璃有限公司,法方控股51%,福耀玻璃占股49%,其中曹德旺家族占股16%。同时,福耀集团将42%的海外法人股转让给圣戈班。法方赢得合资公司的控股权后,并没有把曹德旺抛开,而要他任公司总经理,同时开价200万年薪,并且每年递增10%。曹德旺觉得法国人有点不可思议,不过这样的合作,当时都觉得能双赢。

然而事实未如人愿。福耀的净利润由1995年的4804.59万元缩水到1996年的40.54万元,1998年更降至-1789万元。双方矛盾开始激化,圣戈班也将退出“福耀玻璃”提上议程。1999年5月,曹德旺与福耀集团出资3000万美元,回购了圣戈班手中所有的“福耀玻璃”股票,曹德旺从此成为“福耀玻璃”的绝对控股者。至今,“福耀玻璃”仍是A股上市公司中独家控股份额最高者,曹德旺家族控制了65%的股份,只有35%在市场上流通。

3年合资虽以分手告终,但与世界一流企业的合作,令“福耀玻璃”的产品质量和工艺水平大大提高,治理结构和财务制度更加健全,其经营管理迅速与国际接轨。圣戈班退出当年,“福耀玻璃”就实现利润7000余万元,之后连年快速成长,至今,福耀已从一家生产水表钢化玻璃的乡镇企业成为目前中国第一,世界第二大汽车玻璃制造商。

曹德旺认为,一个企业家要把事情做好,一定要有做人的原则,一个人真正有追求、有愿望、有很大的理想,对其他赚钱的行业、赚钱的机会,就能抵制住诱惑,因为他追求的是产业、事业、而不是钱,钱来自对国家对社会的贡献,不是为了享受而赚。卡耐基用一生赚来的钱设基金、建大学、培养人,比尔·盖茨打算只给自己的孩子留1000万,其余全部捐赠,还有陈嘉庚、王永庆,他们都很有思想很有智慧也很伟大,他们是学习的榜样。

 

 

【法制园地】

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之三

前两期我们从招工、用工环节介绍企业劳动用工法律风险防控问题,本期从辞工环节介绍企业如何防控劳动用工法律风险。

一、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解除劳动关系时对相关法律问题处理不当,则可能产生新的纠纷。企业在此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签订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使各方的意思能完整、准确地表达出来并得到遵守,防止一方恶意反悔。其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的内容要明确,特别要明确是哪一方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如果存在单位补偿的约定,一定要明确补偿的具体内容。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防范解除劳动合同法律风险,主要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方面。《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经劳动者同意而单方依法解除的情形有13种,这里着重介绍其中容易出现纠纷的3种情形。

1、劳动者严重违纪,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也是实践中发生争议概率较高的一类解除纠纷。这类纠纷争议的焦点:首先是违纪行为是否存在,如果违纪行为不存在或者单位不能证明违纪行为的存在,单位将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所以,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注意搜集和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以防因证据不足而败诉。其次,就是劳动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或者构成严重违纪。因为按照法律规定,只有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时,单位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否则,单位就可能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风险。如何防范这方面的风险,具体有两个办法:一是在企业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属于严重违纪的行为;二是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纪行为。

2、关于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和严重违纪一样,什么样的损害可以认定为是“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一般取决于企业的自主裁量,由企业在规章制度中事先规定应该是更为主动。只要企业用以界定“重大损害”的文件、规章制度按照合法的程序制定和公示,一般会得到裁判机关的支持。

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允许企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也是劳动法的基本规定。哪些情形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过多年的法律实践,有这么几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2)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3)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4)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要裁减人员的;(5)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企业根据上述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特别要注意对各个条款的全面理解和运用。例如,第一种情形就包含了需要同时具备的几个条件:第一,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第二,变化的客观情况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第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未达成协议。而且还要注意,所谓变化的客观情况,指的是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如果企业客观情况变化发生在订立劳动合同之前或者情况发生变化时未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在原样履行了劳动合同一段时间以后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了。另外,还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时,需要经过变更劳动合同的必要环节。只有在企业变更劳动合同后仍然需要裁员时,企业才能行使单方解除权。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形时,用人单位是不能通过提前30日书面通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方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⑴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⑵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1—4级);⑶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⑷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⑸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述上几种情形,是法律给用人单位裁员划定的红线,不能碰触,否则,企业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三、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有以下几种情形:

1、任意解除: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任何理由。

2、预告解除:劳动合同履行中劳动者无论何种原因只要履行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对于这样的立法规定,确实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给出3个建议供参考:(1)根据特殊人员的实际情况在劳动合同中事先约定长于30日的提前通知期。(2)有目的地利用服务期条款达到在一定时期内约束员工留在企业的目的。(3)竞业禁止条款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这样的作用。

3、即时解除: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还可以要求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存在下面9中情形之一时,劳动者就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8)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所以,如果用人单位自身存在违法情形,就面临着劳动者随时走人的风险,而且这种情况的离职,视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所谓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指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或者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按照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支付赔偿金两者方式。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表面上看,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非难事,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时候对于用人单位来说,难就难在回到从前。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企业觉得把开掉的人再收回来影响不好,有的企业是因为被开的劳动者再回来后需要重新调整工作岗位很麻烦,这时候,企业宁愿多给劳动者一些补偿也不愿意承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遇到这种情况,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就成了劳动者的杀手锏,以此逼迫用人单位多出钱予以补偿。

2、支付赔偿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五、劳动合同终止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1、用人单位的通知义务。

用人单位严格履行通知义务,有这么几点重要作用:一是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明确表达用人单位不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思。二是主动确立了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如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劳动合同终止,发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就是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时间。如果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或者存在瑕疵,不能证明通知劳动者的时间,劳动争议发生的时间以劳动者主张权利的时间为准,这时主动权就在劳动者一方。三是避免被迫签订不符合自身意愿和需要的劳动合同。按照法律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未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上班,其法律后果是视为双方继续以原条件履行劳动合同。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履行了通知义务,同时要注意保存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已经通知、送达到劳动者的证据。所以,劳动者的签收是很重要的。如果劳动者拒绝签收的,证明劳动者拒绝签收的证据就更重要,比如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

2、办理交接手续。

办理交接手续因劳动者岗位、职位的不同有所不同,实践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常常用作确定交接手续内容的依据。这里需要区分的是,如果员工拒绝返还公司财物与劳动关系相牵连,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争议的仲裁、诉讼程序进行追讨;如果员工拒绝返还的财物与劳动关系无关,用人单位只能通过一般民事诉讼程序追讨。

3、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后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企业延期办理或者怠于办理的,劳动仲裁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定赔偿数额。

(本栏稿件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阎静律师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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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张从军 许慷联        校对:茅庆如 朱丽    河海大学印刷厂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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