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政办发〔2023〕5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4〕80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77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授予无锡市、徐州市、盐城市、泰州市、宿迁市第二批“江苏省公交优先示范城市”称号。
希望被授予称号的城市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持续巩固和扩大创建成果,进一步提升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努力建设人民满意交通。各地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被授予称号的城市为榜样,高标准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主动适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出行需求,不断改善公共交通服务品质,加快推进交通强省建设,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继续走在前列、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作出积极贡献。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