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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出台意见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

添加时间:6/2/2012 10:57:48 AM 浏览次数:917

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加强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5月26日,银监会出台《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实施意见》(下称《《实施意见》)。《实施意见》包含26条具体措施。

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就《实施意见》接受采访时表示,目前,民间资本已是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间资本参与了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首次公开募股(IPO)和股权优化。不少民间资本还成为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要股东。截至2011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2%和5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整体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达92%,其中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93%。

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

《实施意见》明确,支持民间资本与其他资本按同等条件进入银行业,支持符合银行业行政许可规章相关规定,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良好,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强,财务状况、资产状况良好,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的民营企业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民营企业可通过发起设立、认购新股、受让股权、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

《实施意见》表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重组。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风险处置的,持股比例可以适当放宽至20%以上;同时,支持民营企业,特别是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涉农企业参与农村信用社股份制改革或参与农村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农民、农村小企业作为农村资金互助社社员,发起设立或者参与农村资金互助社增资扩股;支持民营企业投资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截至2011年底,在已批准组建的726家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82%。

针对村镇银行,《实施意见》明确表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村镇银行发起设立或增资扩股;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由20%降低为15%。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主发起行可以与其他股东按照有利于拓展特色金融服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有利于完善公司治理的原则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同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按规定改制设立为村镇银行。

为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创造良好环境。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鼓励各类投资者平等竞争,在市场准入实际工作中,不得单独针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设置限制条件或其他附加条件;要及时公布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法规、政策和程序,以及银行业市场准入行政许可事项、结果,不断提高银行业市场准入的透明度;要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服务、指导,依法答复相关法规和政策咨询;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接受社会公众依法对银行业市场准入工作进行监督。

促进民间资本投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稳健经营

《实施意见》强调,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应当与其他各类资本同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关投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投资机构数量等审慎规定;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遵守《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对导致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股东(社员),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或其他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经营、经营管理不善而可能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的风险处置措施。

加大对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力度

《实施意见》提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间投资特点,积极开展融资模式、服务手段和产品创新,提供多层次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长效机制;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加强小型微型企业专营管理建设,继续支持商业银行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专业分支行或者特色分支行,充分发挥专业化经营优势。

同时,《实施意见》表示,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小型微型企业信贷产品创新,根据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特点和实际需求,提供循环贷款、应收账款保理、同业互保、联保贷款等多元化的特色金融产品;加快建立单独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风险分类、损失拨备和快速核销制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减费让利,具体落实优惠服务原则;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互利合作;要适当放宽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执行差异化的考核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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