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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创新技能人才评价方式 企业也能说了算

添加时间:4/1/2019 10:16:18 AM 浏览次数:611

        29日下午,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举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工作新闻通气会,公布了50家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单位和6个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目录。今后,这些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效用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持有人对应享受同等待遇,纳入人才统计、高技能人才表彰、政府奖励津贴等范围。

        长期以来,我国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对技能劳动者技能水平进行评价,从2007年起,国家开始对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进行清理规范。在分批减少职业资格及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2017年9月公布的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由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的职业锐减至81项。职业资格锐减以后,如何满足各级各类技能劳动者的评价需求,江苏省先行先试,在全国率先制定出台了《江苏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和《江苏省国(境)外职业技能比照认定实施办法》。

        江苏省人社厅副厅长朱从明介绍说,2018年,江苏先期在宿迁、昆山两地部分基础条件较好的企业中开展了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相对于以往由政府部门及其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直接对劳动者技能水平进行考核评价,现在的政策首先满足了各类技能劳动者的评价需求。一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未列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技能类职业(工种)均可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另一方面对国(境)外职业技能 “缺什么补什么”,对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契合度较高的不再重复开展评价,直接比照认定;对契合度不够有缺失的,对缺失内容开展相应培训评价认定。

        同时,江苏还积极推动建立社会化市场化人才评价机制。一方面注重培育评价主体,评价的机构既可以是用人单位,又可以是以人才评价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可以是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另一方面充分放权给评价机构,在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框架下,评价方式和评价内容由评价机构自主确定,促进评价与培养、使用、激励相衔接。

        技能人才的职业面广量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发周期长,没有标准导致许多职业不能鉴定和职业标准滞后,评价内容与生产实际脱节的问题一直存在。为此,江苏创新评价标准开发机制,对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工种),可由行业协会、龙头企业参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技术规程》编制行业企业工种岗位评价规范,经省人社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后在省内同类企业中实施。其中成熟的,还可上升为国家职业技能标准。

        在充分放权的同时,政府部门角色该如何回归?朱从明表示,人社部门将在强化政策支持和事中事后监管等方面发力。在政策支持方面,对经备案的评价机构颁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效用等同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其持有人对应享受同等待遇,纳入人才统计、高技能人才表彰、政府奖励津贴等范围。在监督管理方面,规范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评价活动的行为,既有事前的备案,又有事中“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的约束,同时还有事后的定期检查、专项督查,依托覆盖全省的职业技能鉴定监管服务平台,建立监管对象数据库、质量督导数据库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督促评价机构不断完善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确保评价质量。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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