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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规将护航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添加时间:7/3/2020 4:36:31 PM 浏览次数:395

7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维护其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账款,让企业在资金周转、经济效益上“压力山大”。

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12月底,各级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梳理出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逾期欠款8900多亿元,已清偿拖欠账款6600多亿元,清偿进度约完成了75%。
今年1月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进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要求坚决有力一抓到底。会议强调要从“建立防止拖欠的长效机制”着手,包括强化约束惩戒;将应付账款控制和清欠纳入国有企业内部考核;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法规等。

受疫情影响,今年中小企业面临较大生产生存困难。

7月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指出,当前稳住经济基本盘,要着力帮助中小企业渡过难关。出台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的法规、维护其合法权益,迫在眉睫。

本次会议通过《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草案)》,对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合同订立、资金保障、支付方式等作出规定,规范付款期限,明确检验验收要求,规定不得以负责人变更、等待验收、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迟延支付,并建立支付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或公示,设定了违约拖欠投诉处理、失信惩戒、处分追责等条款。

此外,会议还要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要带头做落实法规、保障支付的表率,国有企业、大型平台企业也要严格执行法规规定。对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典型案例要公开曝光,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要加强督查,确保法规执行到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推动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例

2019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征求对《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其中《征求意见稿》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019年12月23日,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在京召开。会议指出,2020年将建立防止拖欠中小企业款项制度,政府部门和大型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剩余无分歧欠款要做到应清尽清,推动出台实施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例,将规范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业务款项往来纳入法治轨道。

2020年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副部长辛国斌表示,下一步要加强法治制度建设,加快《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条例》立法进程并尽快出台实施,强化清欠约束惩戒机制,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完善工程价款结算相关办法,从源头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问题的长效机制。

地方法规护航中小企业款项支付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拖欠方按约履行偿付义务,对经依法确认违约的欠款单位,纳入失信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2020年5月出台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力度。各级政府部门(含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往来账款在依法依规条件下优先支付。对符合条件但因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方面未组织项目验收和开展财政审核审计等原因造成拖欠的,应立即采取措施加快项目验收和财政审核审计进度,切实提高清偿率。各级政府应及时支付企业征迁补偿款。

2020年6月4日,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经过初次审议修改后的《山西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该《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履行与中小企业依法签订的合同,不得以主要负责人更替等理由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和质量保证金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拖欠中小企业款项行为信息披露制度,对依法确认违约的拖欠方实施信息披露,依法实行联合惩戒。

2020年6月18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迫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签订不平等协议,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投资款项。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工作中应当依法加强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支付中小企业账款情况的审计。

来源:中国中小企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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